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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解读李铁“五贿俱全”:都与钱财有关,适用法律上有所不同

发布时间:2024年12月13日 17:00点击:栏目:足球新闻

12月13日讯 在李铁被以受贿罪、行贿罪、单位行贿罪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后,国家“双千计划”法学专家、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在接受《潇湘晨报》采访时,对于李铁两条受贿有关的罪名、三条行贿有关的罪名进行了解读。

李铁“五贿俱全”获刑二十年,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明。其中涉及的两条受贿罪和三条行贿罪,虽然都与钱财有关,但具体情形和适用法律上有所不同。

一、两条受贿罪的区别

受贿罪:

定义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,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。

适用情形:李铁在担任国家男子足球队主教练期间,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。他利用职务之便,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如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球员入选国家队、赢得比赛等事项上提供便利,构成了受贿罪。

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:

定义:这一罪名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。

适用情形:李铁在俱乐部任职期间,虽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,但他仍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收受他人财物。这一行为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。

三条行贿罪的区别

行贿罪:

定义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九条,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。

适用情形:李铁为了谋取个人或单位的利益,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,以影响其决策或行为,构成了行贿罪。

单位行贿罪:

定义: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,或者违反国家规定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、手续费的行为。

适用情形:李铁在担任俱乐部高管等职务期间,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,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,构成了单位行贿罪。这里的“单位”指的是李铁所在的俱乐部或其他相关企业。

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:

定义:这一罪名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。

适用情形:李铁为了谋取个人或单位的利益,向公司、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财物,以影响其决策或行为。这一行为构成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。

如何看待法院判决?

法院判决李铁有期徒刑二十年,是对他多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,也是对他违法行为的明确否定。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,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:无论身份地位如何,只要触犯法律,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。

同时,这一判决也提醒广大公众,特别是公职人员和企业家等群体,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,坚守法律底线,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。只有遵守法律、诚实守信,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和信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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